“国安局”于1998年9月间,发文要求涉外部门返还“巩案”垫款,殷宗文与前“总统秘书室主任”苏志诚,也多次要求时任涉外部门负责人的胡志强返还代垫款,台涉外部门遂于1999年将款项归垫。殷宗文于1999年间升任“国安会秘书长”后,透过不知情的前“国安局会计长”徐炳强、前“出纳组长”刘冠军,将750万美元的美金旅行支票及294545美元的现金,交给刘泰英。
检方说,殷宗文在升任“国安会秘书长”前,为避免挪用公款遭人发觉,向徐炳强转告李登辉的指示,要求徐炳强不得将“巩案”余款经费列入移交及报告新任“国安局局长”丁渝洲,所以丁渝洲任内全然不知道有这件事。
检方表示,刘泰英收到款项后,先将其中的15万美元美金旅行支票及29万余美元的现金截留作为己用,再将余款透过不知情的润泰集团负责人尹衍梁协助洗钱,再由尹衍梁以捐赠名义,非法挪移到台综院。刘泰英再将这笔钱用来购买股票、基金,以及支付台综院购置院舍价金、装置费、人事费等费用。
特侦组指出,李登辉涉及“贪污治罪条例”侵占公有财物罪、违反“洗钱防制法”等罪嫌;刘泰英涉及“贪污治罪条例”侵占公有财物罪、违反“洗钱防制法”、“税捐稽征法”帮助逃漏税捐罪、“刑法”伪造文书罪。特侦组另认定尹衍梁涉嫌违反“税捐稽征法”,已发交台北地检署侦办。